偷看员工电子邮件称其泄密将他解雇,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4-01-22 16:30:34
主角王某2006年12月1日与顺德某大型电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3月9日,该公司对王某进行调查,并在未告知王某本人的情况下自行检查了王某电子邮箱中的邮件。2012年4月9日,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已在公司效力16年的王某不服,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最后该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恢复王某名誉。
顺德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在2012年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称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电子公司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在2013年4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问题】
窥探电子邮件违法吗?
此案件的最大争议点,就是该电子公司在没有得到王某的同意下,“偷看”了王某的电子邮件;而王某最终被解雇的最大理由,就是他向第三方公司泄露了企业秘密,这些证据,全部是通过“偷看”电子邮件的办法获取的。
对于某电子公司的这种窥探行为,顺德法院的判决认为,“公民享受通讯自由的权利,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随意剥夺,在未告知王某的前提下,该公司私自检查王某的电子邮件侵犯了王某的权利,而据此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对王某不利事实的依据。”
发送的图片是黄色的吗?
某电子公司“偷看”王某电子邮件,不仅发现了所谓其“泄露企业秘密”的行为,还发现了他发送给同事的黄色图片,该公司就以此为理由,认为王某违反公司规定,“有骚扰员工的行为”。
顺德法院就此事进行调查认为,王某与发送图片的对象雷某是同性,“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骚扰的可能性,而雷某也在证言中确认并不认为被王某骚扰,也不认为王某发送的是黄色图片。”
是企业邮箱还是个人邮箱?
第三个焦点问题,是该电子公司上诉佛山中院提出的全新证据,认为自己的“审查王某电子邮箱行为”是合法的。
其理由为王某此前与该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道德行为指南》,称“您在受雇于某电子公司期间使用公司设备或资产发送或接收的所有通讯数据和信息均属于公司财产,而并非私人通讯。某电子公司拥有和控制对所有通讯设备的使用,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即时通讯、文本通讯、语音邮件、会议设备、公司移动电话、手持设备以及办公用品。某电子公司保留对所有通讯(包括互联网使用情况)进行监视的权利。”
根据这份协议,认定涉案的电子邮箱,是“公司财产,而不是王某的私人邮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电子邮箱的后缀虽然是某电子公司统一后缀,名称也为“工作邮箱”,但是属于王某私人使用,而且设立了王某私人密码,因此仍属于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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